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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661吴余祝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余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661号原告:吴余祝,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洪江路69号。主要负责人:李宝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展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吴余祝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余祝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余祝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余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余祝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