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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戴红广、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红广,杨杨,黄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红广,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杨杨,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黄厚权,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红广与被执行人杨杨、黄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杨、黄厚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戴红广执行款300650元及利息。原审理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杨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55弄45号101室、102室的不动产;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厚权名下号牌号码为浙B×××××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均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