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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上海艺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豪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艺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黄豪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552号原告:上海艺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普陀区常德路1239号704-18室。法定代表人:栾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森,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豪,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艺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豪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艺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艺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艺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