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25谭细文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细文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细文,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2008年3月4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细文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谭细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谭细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细文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细文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细文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海生审 判 员 王美新代理审判员 丁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