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涟源市桥头河镇大范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泥冬村村民委员会等与张国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桥头河镇大范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泥冬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珠溪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杉木村村民委员会,桥头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张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532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桥头河镇大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仲秋,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桥头河镇泥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桥头河镇珠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洲,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桥头河镇杉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桥头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四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述五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梁伟林(特别授权),涟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一、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桥头河镇大范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泥冬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珠溪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杉木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与被执行人张国栋于2011年12月30日所签订的《关于共青水库水面养殖承包合同书》终止履行。二、由被执行人张国栋给付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桥头河镇大范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泥冬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珠溪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杉木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对共青水库的承包租金6000元。三、由被执行人张国栋负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张国栋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700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栋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桥头河镇大范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泥冬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珠溪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杉木村村民委员会、涟源市桥头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桥头河镇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张国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