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詹连根、冯惠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连根,冯惠英,詹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詹连根,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冯惠英,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詹水仙,女,1959年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詹连根、冯惠英与詹水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民初字第007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詹连根与被执行人詹水仙系兄妹关系,被执行人詹水仙身患疾病正在治疗中,且其名下暂无其它住房,该案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执 行 员 李 俊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