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岳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91民初67号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泮钧,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维强、马云,该公司员工。被告:岳波,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医师住泰安。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冉维强、马云、被告杨岳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6年11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4002.1元及违约金2724.76元(截止2016年11月30日计6726.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泰安奥林匹克花园小区45号楼1单元401室(其建筑面积116.34㎡)住户,依据原被告签订泰安奥林匹克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原告与泰安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应按月以0.8元/㎡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如期缴纳。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不予缴纳,自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30日累计欠交物业费4002.1元之多。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岳波辩称,原告所述欠缴物业费的理由不属实,答辩人不同意其要求。2013年3月27日房屋装修完毕后,8月份房屋卫生间天花板渗水,面积约为1平米,本人告知了物业,物业查看后说没有水管,此后发现漏水更严重,也再次告知了物业,物业仍说是没有水管,多次找政府部门及新闻单位也没有解决;2014年冬天厨房天花板漏水,本人告知物业及去五楼查看原因,系五楼水管爆裂导致,我家厨房餐具均受到损害,后物业去五楼维修,但对我家没有管。以上两件事我多次找物业,物业告知系五楼问题,与物业无关,让我们自行商量。三、2015年冬天,本人去物业找人打孔安装壁挂炉,被告知缴纳200元,本人无异议,物业去我家两次打孔均失败,物业服务人员索要200元费用,家里人没有同意。四、后,房子出现墙体开裂,长毛,但无人理睬。答辩人未缴纳物业费是基于物业违约在先,在物业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现在商业街及本小区西侧房都占用了业主公用面积,属于物业违约。虽然维修义务属于华新房地产,但华新物业与华新房地产关系密切。答辩人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款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岳波系泰安奥林匹克花园小区45号楼1单元401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6.34平方米。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泰安市奥林匹克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2年9月20日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岳波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岳波应按月以0.8元每平方米交纳管理费,合同还约定,如果岳波不按协议交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岳波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天3‰标准交纳违约金。被告物业管理费用为每月93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7年2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岳波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交的物业管理费4002.1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定支持1600元。被告岳波拒付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岳波辩称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原告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质量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被告的请求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002.1元,违约金1600元共计560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岳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