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57杭州杰圣化纤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群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杰圣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群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557号申请人杭州杰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20幢20号。法定代表人余美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群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桃源镇铜罗富乡村。法定代表人杨兴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杭州杰圣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群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吴江市群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杰圣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73162.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被告吴江市群峰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杰圣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5861.23元,执行费403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群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后练村9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16001331),经查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现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有剩余款项,则本案可申请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有剩余款项,则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