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巫效亮、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4街坊勤凯业主委员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巫效亮,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4街坊勤凯业主委员会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巫效亮,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4街坊勤凯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王承尧,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巫效亮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4街坊勤凯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勤凯业委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巫效亮申请再审称,由于勤凯业委会一直没有支付其打扫垃圾房的工资,故自己才不同意搬离系争地下车库,现自己已搬离车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巫效亮占用系争地下车库时未与勤凯业委会签订书面合同,现勤凯业委会在经征询多数业主同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巫效亮搬离,原判依据事实与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巫效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巫效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