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远军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8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远军,男,汉族,1988年12月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远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志文、张毅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赵远军至昆明市呈贡区双龙路中国工商银行对面巷口扒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现金400元,当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殴打刘某某面部并逃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远军盗窃公私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远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远军认罪态度较差,请合议庭予以注意。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远军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远军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当时没有打被害人,只是甩了一下,不构成抢劫,只偷着被害人100多元钱。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远军抢劫的事实属实,并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28日接110指令称:“在呈贡双龙路工商银行对面巷子口财物被抢,损失400元人民币。”要求处警。接警后,民警于当日18时07分许到达现场,经了解,报警人刘某某称:2016年10月28日17时40分左右,一男子在昆明市呈贡区双龙路中国工商银行对面的小巷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装于外衣右侧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被报警人发现后逃跑,在追逐过程中被该男子用刀恐吓。(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8日在城关派出所辖区双龙路卡口调取监控视频后,发现一名男子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后逃跑,2016年11月13日,民警在呈贡区农贸市场巡逻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和2016年10月28日在双龙路抢劫的被告人相貌及衣着特征极为相似,便将该男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该名被告人叫赵远军,系前科人员。抓获整个过程中无反抗,使用手铐,未使用武警,也未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损坏。(3)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赵远军,1988年12月30日生,犯罪时系成年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于2016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8日17时40分左右,她在呈贡区双龙路工商银行对面的小巷口蹲着买菜,当起身站起来时,一名男子来偷她装在右侧口袋里面的钱,她说:“还来。”男子说:“你有多少钱?”她说:“400,还来。”她边说就边拉着那名男子,男子用左手把钱装进他的左裤包,她拉着男子的左手,他用右手往她右脸上打了两拳,她松开了手,男子就朝农业银行方向跑,她就追,她边打电话报警边喊:“抢劫!”然后,旁边的一名路人把抢劫的男子整翻在地上,然后男子掏出一把30多公分长的刀,那名路人不敢拦着,接着抢劫的那名男子就往富滇银行方向跑。她被抢的400元面值是100元的4张。男子穿一件棕色外套。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依法所作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8日17时许,她在店里工作,突然听到一个女的喊“还钱来。”她走到店门边去看,一个穿着黄色衣服的女子抓着一个男子的手,男子说“多少钱?”女子说“400”,男子还想挣脱女子,男子用手猛打女子脸部,然后那女子就没有抓着那个男子了。男子就往双龙路农行方向跑,跑进一个死胡同又折出来,有路人去追好像没拦住。(2)证人刘某某依法所作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底的一天17时许,她在双龙路工商银行对面路边卖菜,有个女子过来问买菜,付完钱后发现自己的钱不见了,然后立刻抓住了身后的一个男子,并说“还钱来”。男子挣脱后往农行的方向跑了。女子喊“抢人了!抓贼!”有个路人去拦这个男子,没有拦住。(3)情况说明。证实:经走访,民警查找到案发时向被害人售卖蔬菜的陈某某,民警多次到达其卖菜现场或者电话与其联系作证人证言笔录,其均以无时间为由婉拒。4、被告人赵远军供述及辩解。证实:赵远军做无罪辩解,称不知为何被带来派出所,11月13日第一次来呈贡,来龙街买双鞋子。他没有抢劫。他2016年10月18日被释放,之后在官渡站零工,每天210元钱。他当天来呈贡找老板要工钱。5、鉴定意见。证实:赵远军现场进行尿检结果是: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两项检测均为阴性。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3日被害人刘某某辨认出赵远军是抢劫自己钱的男子。经证人杨某、刘某某分别依法辨认,刘某某为被偷钱的女子,并均无法辨认出赵远军。7、视听资料。(1)公安机关提供的追踪视频光盘资料。证实:被告人赵远军2016年10月28日实施抢劫经过和事实。赵远军在2016年10月28日17时47分许扒窃被害人财物,被被害人抓住后激烈挣脱,并用手击打被害人头面部。(2)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无非法获取口供。8、被告人照片。证实:被告人赵远军被抓获时所穿衣物与实施抢劫当天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远军扒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远军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抢劫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远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光兴人民陪审员  王顺才人民陪审员  赵健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