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江西卡帝高卫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江西卡帝高卫浴有限公司,邱永国,王丽华,何建昌,周凤柳,何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44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72360663A。负责人:尹仁华,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卡帝高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水暖卫浴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邱永国。被申请人:邱永国,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王丽华,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何建昌,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周凤柳,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何晓峰,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被告江西卡帝高卫浴有限公司、邱永国、王丽华、何建昌、周凤柳、何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六位被申请人价值4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卡帝高卫浴有限公司、邱永国、王丽华、何建昌、周凤柳、何晓峰价值4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平审 判 员 颜茶平人民陪审员 陈文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亦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