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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乔某、赤峰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赤峰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9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某,男,1967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杨某,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齐某,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齐某丈夫),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乔某因与被上诉人赤峰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莲 荣审判员 苏力德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梨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