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曹国义、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义,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曹国义,男,30岁,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范镇范家铺。法定代表人唐洵,总经理。本院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运费9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8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及相应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