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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曹国义、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义,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曹国义,男,30岁,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范镇范家铺。法定代表人唐洵,总经理。本院人民法院(2016)赣04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运费9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8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及相应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