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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雪华、应立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雪华,应立鸿,金立锋,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兰溪市衣之侣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蔡雪华,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应立鸿,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金立锋,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皂洞口荷仙山。法定表人:应立鸿,总经理。被执行人:兰溪市衣之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皂洞口荷仙山。法定表人:王德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2954号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雪华与被执行人应立鸿、金立锋、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兰溪市衣之侣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立鸿、金立锋、兰溪市正顺木业有限公司、兰溪市衣之侣木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借款500000元,诉讼费6150元,执行费10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