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程世林与武汉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林,武汉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01号原告:程世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元,山东君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龙,男,汉族。被告: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圣楠,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世林与被告武汉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程世林负担。审 判 长 鲍 蕾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