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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国胜、申保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胜,申保军,赵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胜,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保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霞,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杨国胜、申保军因与被上诉人赵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国胜、申保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国胜、申保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国胜、申保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