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武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武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周金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武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唐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武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中该工程项目履行地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伟审判员  陈振华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