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215号原告杜某,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