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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319-1号原告:靳某,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安平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靳某在本院依法告知在其补缴诉讼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靳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彭军峰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