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进与秦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进,秦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梁进,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秦国文,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梁进与被执行人秦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国文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秦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知秦国文到庭履行,被执行人秦国文多次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分期支付,但均未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秦国文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国文采取拘留15天强制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秦国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2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线索再恢复执行。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秦国文尚欠申请执行人梁进人民币109402.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5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