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辛克学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克学,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民终2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辛克学,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下岗工人,住抚松县露水河镇北山街16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志,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法定代表人:王利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希胜,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克学与上诉人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水河恒大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克学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露水河恒大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应只承担70%的责任。2、辛克学的护理费用只计算21天是不合理的,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辛克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露水河恒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露水河恒大公司挖管沟前已贴出公告、设置警示标志,故我方不应承担70%的责任。关于护理费问题,我方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露水河恒大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辛克学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辛克学是在露水河恒大公司挖的管沟里摔伤。露水河恒大公司不承担对辛克学的赔偿责任。辛克学辩称,露水河恒大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道理。辛克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露水河恒大公司赔偿辛克学医疗费37905.43元、护理费10873.80元、交通费1289元、住宿费9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伤残赔偿金48019.72元、鉴定费1500元、误工费10873.80元,诉讼请求总计113519.75元,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全部由露水河恒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露水河恒大公司为改造地下供暖管道,于2016年6月7日在露水河镇北山社区77号楼西侧挖了一条南北走向的管沟,当日晚辛克学在邻居家玩麻将,20点50分左右在回家路上,不慎掉入该管沟,后被送到露水河林区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腰部损伤,住院6天。因辛克学病情加重,转入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退行性关节炎、左侧胫骨近端骨梗死、左侧股骨远端骨梗死、窦性心动过缓,住院15天。2016年11月27日,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2016】法临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辛克学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2016】法临鉴字第8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辛克学2016年6月7日意外事故损伤与半月板受伤有关联,参与度为主要作用。与骨坏死、骨性关节炎无直接关联;2.辛克学此次受伤半月板损伤并住院手术治疗,其误工期限综合评定为80日;3.被鉴定人辛克学意外事故后注意治疗中除七叶皂苷、酮洛酸氨丁三醇、右美托咪定注射液为不合理用药外,其余用药应视为基本合理。鉴定费4000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另查明,辛克学系抚松县露水河镇北山社区居民,城镇户口。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辛克学的合理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围绕诉讼请求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辛克学的医疗费,庭审中辛克学提交证据4.露水河林区医院的住院病案、出院诊断书各一份,证明2016年6月7日21时辛克学受伤在露水河林区医院住院6天,二级护理6天,支付医疗费2000.63元;证据5.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诊断书、放射科检查报告、医疗费收据3张、复印费、挂号费收据5张、门诊手册及门诊诊断书各一份,证明辛克学于2016年6月15日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治疗15天,二级护理15天,支付医疗费33881.5元、挂号费17.5元、复印费4.8元;证据6.长春市南关区鑫永康大药房购买西药收据两张,证明辛克学在长春市南关区鑫永康大药房购买的西药花费2001元。庭审质证中,露水河恒大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根据鉴定意见应扣除不合理用药七叶皂苷的费用359.6元;对证据5住院费、门诊费没有异议,但应扣除不合理用药七叶皂苷、酮洛酸氨丁三醇、右美托咪定注射液的费用357.4元,对复印费4.8元、挂号费17.5元有异议,因收据为非机打票据不应保护;对证据6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辛克学提交的证据4、5中的医疗费用根据鉴定意见,应扣除不合理用药七叶皂苷、酮洛酸氨丁三醇、右美托咪定注射液的费用,计717元;证据6在长春市南关区鑫永康大药房购买西药支付2001元,因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及相关医嘱,不予支持;复印费、挂号费用非机打票据,但为合理支出,应予保护。综上,辛克学的合理医疗费为35187.43元。(二)关于辛克学的交通费,辛克学提交的证据7.交通费收据17张,证明辛克学治疗期间交通费计1289元;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质证中对其中的出租车机打发票48元,提出异议认为时间不符。一审法院认为,辛克学2016年8月7日到长春复查,而出租车机打发票48元日期为2016年8月4日,时间无法对应,不应保护,剩余票据双方均无异议,予以支持,辛克学的合理交通费为1241元。(三)关于辛克学的住宿费,辛克学提交的证据8.住宿费收据4张,证明了辛克学住宿费计958元;露水河恒大公司质证提出异议,认为票据名头不符且其中有两张票据属于白条,不应保护。一审法院认为辛克学的住宿票据虽有瑕疵,但属合理且为必要支出,亦不超过相关规定的数额,予以支持。(四)关于辛克学的护理费,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标准的通知》,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的规定,护理费应以上述标准120.82元/天计算,故其护理费为2537.22元。(五)关于辛克学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伙食补助费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标准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计算,辛克学在露水河林区医院住院治疗6天、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5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0元。(六)关于辛克学的误工费,根据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2016】法临鉴字第8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辛克学此次受伤半月板损伤并住院手术治疗,其误工期限综合评定为8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其误工费9116.8元。(七)关于辛克学的伤残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参照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09.86元标准计算。本案中,辛克学系1968年5月10日生,且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应按20年计算,故其残疾赔偿金应为48019.72元。鉴定费4000元,为合理经济支出,予以保护。综上所述,辛克学本次事故全部合理经济损失合计103160.17元。露水河恒大公司已支付鉴定费2500元。关于双方当事人责任划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露水河恒大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露水河恒大公司施工中,施工现场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没有夜间照明等明显标志,造成辛克学受伤,露水河恒大公司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辛克学作为成年人,疏于注意自身安全摔倒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事发经过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露水河恒大公司与辛克学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较为合理。露水河恒大公司在答辩中指出,辛克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于2012年2月曾因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左膝关节炎在露水河林区医院住院治疗,并申请调取了住院病历,认为此次辛克学构成十级伤残与其陈旧伤存在因果关系,其残疾赔偿金应对其损伤的参与度进行评定。一审法院认为,此次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辛克学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辛克学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此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也不能以此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综上,辛克学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03160.17元。露水河恒大公司承担损失的70%即72212.12元。判决:一、被告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辛克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72212.12元(被告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已支付鉴定费2500元);二、驳回原告辛克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被告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原告辛克学承担771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进行审理。辛克学于2016年6月7日晚8时50分左右在回家路上跌入管沟内摔伤,露水河恒大公司自认当日下午在露水河镇北山社区77号楼西侧挖了一条南北走向的管沟,结合辛克学提供的照片、证人证言以及露水河派出所拍摄的事发现场照片,可以认定辛克学跌入的是露水河恒大公司所挖管沟。露水河恒大公司主张的辛克学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辛克学是在其所挖管道沟内摔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露水河恒大公司提供的证人称施工之前已张贴公告、设置警示标志,却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辛克学夜间走路并无注意该管沟存在的义务。露水河恒大公司对于辛克学的摔伤应承担全部责任。辛克学主张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辛克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其未提供明确的医嘱证明,本院对辛克学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辛克学上诉请求的露水河恒大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露水河恒大公司已支付鉴定费2500元,露水河恒大公司应赔偿辛克学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00660.17元。对辛克学的其他上诉请求以及露水河恒大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辛克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00660.17元;四、驳回辛克学第二项上诉请求及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71元,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承担2280元,辛克学承担2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42元,抚松县露水河恒大供热有限公司承担4586元,辛克学承担55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闫 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