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春雨、杭州锦运高速公路急救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春雨,杭州锦运高速公路急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春雨,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锦运高速公路急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姑娘桥。法定代表人陶才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喻伟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春雨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锦运高速公路急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上诉人江春雨。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