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忠平与董春花、东台市纬经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平,董春花,东台市纬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平,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董春花,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纬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金海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董春花,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忠平与被执行人董春花、东台市纬经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董春花、东台市纬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忠平34000元;二、驳原告杨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杨忠平负担130元,董春花、东台市纬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忠平与被执行人董春花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春花共返还申请执行人34330元(含诉讼费330元),被执行人董春花于2017年6月1日给付申请人20000元,2017年9月1日给付申请之5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16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东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