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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凤玲与杨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玲,杨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98号原告:孙凤玲,女。被告:杨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宿州市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凤玲与杨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孙凤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凤玲负担。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