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凤玲与杨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玲,杨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98号原告:孙凤玲,女。被告:杨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宿州市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凤玲与杨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孙凤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凤玲负担。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