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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110号。法定代表人LIUXIAOMING,董事。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总经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现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