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2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荣,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庆,平度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81641.53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致伤上诉人的事实已自认,结合上诉人一审自述及证人证言,完全能够认定被上诉人致伤上诉人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自认视而不见,以孤证存疑、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王某辩称,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始终陈述的意见是给上诉人义务帮工,辩论时陈述的即便致伤上诉人系笔下误。一审的证人系上诉人雇佣的司机,其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本次被上诉人的帮工活动适用的设备均系上诉人提供。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38.95元,护理费7824.88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33460元,误工费18863.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134.15元,总计81641.5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挖掘机对外租赁业务,被告从事电气焊加工维修业务。2016年6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应原告的请求为原告加固挖掘机铲斗,作业过程中,被告让原告帮忙搬、扶铁板,原告在帮忙扶铁板的过程中,被告违规操作,致切割的铁板砸断原告右足第二趾骨。后经青岛惠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足损伤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商处理,但被告一直拒绝赔偿,庭审中原告请求变更法律关系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7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和肖某去莱州市沙河镇买回铁板,接着被告到位于昌邑市的海天化工有限公司,让被告为原告所有的挖掘机焊斗子。到海天化工有限公司后,在斗子加固过程中原告李某受伤,孙某送原告去平度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就原告的受伤过程,原告申请的证人孙某出庭作证称:①我与另一证人肖某相熟,肖某与原告相熟,一起去给原告义务帮工。②我对原告与肖某之间的关系不清楚。③事发时我位于挖掘机东面,原告和被告位于挖掘机西面,被告让原告帮忙把铁板扶上挖掘机,因铁板不合适,被告就用气焊切割作业,切割完以后,被告发现切割部分没有掉下来,就随手在地上拿起个铁锤对切割部分敲击,敲击的瞬间铁板掉下来,就听到原告大叫。我过去看后发现铁板砸到了原告的脚。经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并没有拿锤子砸铁板,原告是自己搬着铁板掉下来砸到了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伤是否为被告所致。下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详细加以评判。原告证明自己为被告所伤的证据仅为证人孙某的证言,而该证人证言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首先,孙某在出庭作证中,叙述过程为被告敲击铁板的瞬间铁板掉落导致原告受伤,而被告否认拿过铁锤砸铁板。按照常理推断,被告从事电焊维修业务,在不做固定的情况下就去敲击铁板违反业务操作常识,原告站在被告旁边,在此情况下并未出声制止或躲闪开施工现场亦不符合常理。其次,证人孙某称因与另一证人肖某相熟,肖某与原告相熟,所以义务过去帮助原告,但不知道原告与肖某的关系。按照常理,孙某因肖某与原告关系密切而义务帮工原告,应该对原告与肖某之间的关系清楚,至少知情肖某与原告的关系是否足够密切,方会义务为不相熟的原告帮忙。证人孙某的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再次,气割作业过程中,原告不可能紧靠铁板,并将脚置于准备割除的铁板之下,因切割下的铁板跌落而致伤右足。最后,对于现场气焊维修工具无法确定所有者。孙某称不是工地的,也不知道是谁的,应该是被告的,这种陈述本身就是有不确定性的。原告称是接着被告一起拉到化工公司的,被告不认可,称工具为原告提供的。而据孙某的陈述,其是与原、被告一起到工地的,如工具为被告自备,不随车辆一并携带到工地的可能性较小。除非原告事前已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事先将工具运送到工地。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维修工具所有者。因此,在证人证言系孤证且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综上,被告虽未提交证据直接、完全否认原告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但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因被告操作不当致伤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情况,足以使得原告凭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所伤为被告操作不当导致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之规定,应当认定原告受伤不是由被告导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的护理期、务工期等提出重新鉴定,因无法确定原告所伤为被告导致,所以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所查事实同一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该证人证明被上诉人敲击铁板的瞬间铁板掉落导致上诉人受伤。《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该证人虽是上诉人雇佣的铲车司机,但与上诉人并不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虽不认可证人证言,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诉人的主张。本案中,无论是上诉人雇佣被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义务帮工,被上诉人用气焊切割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被上诉人的操作不当致使上诉人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在违反操作常规作业时,作为受益方的上诉人并未阻止,自己也未牢固扶持住铁板,将自己置于危险的作业现场,对自身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以2︰8比例划分过错并各自承担责任,符合本案实际。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213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其一审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真实有效,该项损失系上诉人实际支出费用,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青惠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2号鉴定意见书,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7824.88元(139.73元×11天×2人+139.73元×34天×1人)、鉴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33460元(16730元×20年×10%),误工费18863.55元(139.73元×135天),被扶(抚)养人生活费16134.15元(11127元×11年×10%÷2人+11127元×12年×10%÷2人+11127元×6年×10%÷2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的交通费,依据上诉人住院天数及护理人员往返医院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300元。上诉人因本次意外受伤的实际损失共计80941.53元,被上诉人应赔偿16188.30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某赔偿上诉人李某各项损失16188.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上诉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2696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1840元,被上诉人王某460负担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 文审判员 张好栋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钰书记员 贾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