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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39号原告:线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线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线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线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