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39号原告:线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线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线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线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