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与纪红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纪红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566号原告: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万延森,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燕,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红日原告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纪红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