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学正、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正,卢某,王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胡学正,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胡学正与被执行人卢某、王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