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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黎燊威、黎炳均、聂艳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51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尹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彦,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保全人: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黎燊威。被保全人:黎燊威,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黎炳均,男,汉族,1960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保全人:聂艳芳,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黎燊威、黎炳均、聂艳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江门市新会区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黎燊威、黎炳均、聂艳芳名下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92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门市新会区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9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5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黎燊威、黎炳均、聂艳芳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