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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韩光炼与赵一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炼,赵一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788号原告:韩光炼,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赵一龙,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仡佬族,住铜仁市。原告韩光炼与被告赵一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韩光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光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光炼负担。审判员  罗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