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韩光炼与赵一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炼,赵一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788号原告:韩光炼,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赵一龙,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仡佬族,住铜仁市。原告韩光炼与被告赵一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韩光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光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光炼负担。审判员 罗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