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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陆大朗抢劫、盗窃刑罚变更���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大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547号罪犯陆大朗,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浙绍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大朗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八千元,并已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1日本院以(2014)饶中刑执字第17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大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0次、单项表扬3次、监���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陆大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大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