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玉峰、曾鹏飞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峰,曾鹏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玉峰,绰号“草包”、“巅峰”,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遂川县。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鹏飞,绰号“小鹏”,男,1996年8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遂川县。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玉峰、曾鹏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赣0827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玉峰、曾鹏飞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杨玉峰、曾鹏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鹏飞闻讯“矮兵”(冯院)被王某2等人殴打,便伙同冯某、焦某、刘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驱车持刀来到遂川县新联路一网天下网吧搜寻王某2等人。被告人曾鹏飞等人在网吧门口见到刘某1,怀疑刘某1参与殴打冯院,遂持刀追砍刘某1。随后,被告人曾鹏飞、杨玉峰与赖某(另案处理)、冯某、焦某、刘某2等人又驾驶小汽车和摩托车持械在县城搜寻王某2等人,得知王某1也参与殴打冯院,遂在一网天下附近持刀追砍王某1。经鉴定,王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2016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玉峰、曾鹏飞伙同赖荣辉、焦靖及肖宏市、陈礼辉(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分别驾驶小汽车和摩托车在遂川县城持刀搜寻王某2等人。后在遂川县泉江镇四里村一麻将馆发现王某1、袁某等人,被告人杨玉峰、曾鹏飞一方持刀追砍王某1等人,并将袁某带至遂川县珠田乡某葡萄园,要袁某下跪并对其实施殴打。3、2016年7月30日晚,因不满蒋某所在公司中标一事,被告人杨玉峰伙同肖宏市、陈礼辉及曾繁昌、叶书帆、吴英杰(均未满十六周岁)在遂川县陂头脑经济适用房院内,对蒋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杨玉峰、曾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遂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玉峰、曾鹏飞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同案人持械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玉峰、曾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玉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曾鹏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杨玉峰上诉提出,被害人刘某1的伤非其所为,其系从犯,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希望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曾鹏飞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诉人杨玉峰和曾鹏飞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1)2016年7月8日凌晨,他和刘某1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聊天,“红某”(冯某)、“阿某”(文某)、“乌龟”(赖某)等人冲过来持刀追砍刘某1。半个小时之后,这伙人又跑过来问他是否打了冯院,他回答说没有,结果这伙人又将他也砍伤了。(2)2016年7月29日晚上,他和郭某1、袁某在四里村打牌,一辆遮了牌照的雪佛兰小汽车和几辆摩托车冲了过来,从车上下来一些持刀戴口罩的人。其中一个叫“乌龟”的人说:“就是他,砍死他。”他见状立马躲了起来,直到公安民警来了才出来,后来听他老婆说袁某被这伙人强行带走了。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9日晚上11点多钟,他和王某1在四里村打牌,突然来了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和多辆摩托车,十几个人戴着口罩持刀冲过来,这伙人围着他质问哪些人与王某1、王某2去过沙子岭找冯院。他说不知道,这伙人就强行把他押上车带到珠田葡萄园,逼他跪在地上,质问了他十几分钟,有人扇他巴掌,有人威胁要砍他,有人说要把他扔到河里。3、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30日晚11时许,他刚开车来到陂头脑经济适用房小区,就被六个后生拦住了车,其中一名后生说:“你们公司在草林中的标我们‘四哥’要做,任何人都不能做。”他回答这事要去找公司的老板,六个后生就动手将他打倒在地,威胁他如果还敢做这个工程,下次就拿刀砍他。他问了一句“还有没有王法”,又被这几个人打了一两分钟。4、证人曾某1的陈述,证实:(1)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红某”指挥大家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搜寻王某2和王某1,参与搜砍的人员有“红某”、“乌龟”、“豹子”(刘某2)、焦某、杨玉峰、刘某3、肖某1、陈某、胡某2、刘某4、张某、刘某5、叶某等人,事后他才知道这次砍人的原因是因为“矮兵”被王某2、王某1两兄弟打了,至于是不是“矮兵”吩咐“红某”带队他也不太清楚。(2)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乌龟”安排大家在四里村附近搜人,参与搜寻的人员有“乌龟”、杨玉峰、刘某3、焦某、肖某1、曾鹏飞、陈某、胡某2、刘某4、张某等人。在四里村一座桥旁边的麻将馆附近,他们抓到了一个人,并将这个人带到了珠田乡的一处果园,“乌龟”、刘某3、焦某、肖某1和“乌龟”殴打、逼问这个人有哪些人员砍过“矮兵”。(3)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番薯”(叶某)喊他一起去打一个人,他从家里出来后随同“番薯”、陈某、胡某2、杨玉峰在街上搜人,到了晚上8点钟左右,他们五人来到了陂头脑廉租房,这个时候肖某1也来了,杨玉峰发现一个人之后,喊大家打这个人,大家就围着这个人用拳头打。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焦某打电话告诉他“矮兵”被王某2打了,要他喊人去帮忙打架。他骑摩托车搭载杨玉峰来到一网天下网吧附近,伙同“乌龟”等人追砍王某1。(2)2016年7月29日晚,他和“乌龟”、杨玉峰、曾鹏飞、张某等人在四里村小卖部门口发现王某1在打扑克,遂持刀追砍王某1,但王某1逃跑了,他们抓住了袁某,并强行将袁某带至珠田乡一葡萄园里,逼问袁某回答问题,不知道谁打了袁某几巴掌,后将袁某滞留在该葡萄园。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和焦某、“阿某”、刘某3、“乌龟”、“豹子”、“麻子”(吴某)、红某、曾鹏飞、叶某、曾某1、杨玉峰、肖某1等人在一网天下网吧附近搜砍王某1,“乌龟”和焦某先动手砍王某1,“阿某”、“麻子”、刘某3、曾鹏飞、“豹子”、杨玉峰也冲上去砍王某1。(2)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还和焦靖、“乌龟”、刘诚、曾鹏飞、杨玉峰、肖宏市、叶书帆、曾繁昌、“麻子”、胡豪等人在四里村小卖部附近追砍王某1未果,但抓到了和王某1一起打扑克的袁某。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刘某3打电话叫他去帮忙砍人。他与“乌龟”、刘某3、杨玉峰、曾某1、张某、肖某1、陈某等人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砍伤了王某1。(2)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他伙同“乌龟”、焦靖、刘诚、杨玉峰、曾繁昌、肖宏市、陈礼辉、“麻子”、张斌、胡豪等人在四里村小卖部追砍王某1,王某1跑得快逃走了,他们抓到了和王某1一起打牌的袁某,并强行将袁某带到珠田,逼袁某下跪说出王某2的行踪,其中还有人打了袁某。(3)2016年7月底的另一天晚上,他和曾繁昌、“麻子”、陈礼辉、杨玉峰、肖宏市在陂头脑廉住房附近将一名男子打倒在地,随后骑车离开。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叶某告诉他说刘某3喊大家去帮忙打架,于是他和刘某3、肖某1、叶某、曾某1、陈某、杨玉峰、张某等十多人,分乘一辆轿车和三辆摩托车,手持篾刀和砍刀,在街上搜寻王某1,并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将王某1砍伤。(2)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3又打电话叫他去街上搜人,他和陈某赶到神山寺公园和大家集合,刘某3打开汽车后备厢分发刀具。大家拿好刀后骑着摩托车跟随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上街搜人,当搜寻到四里村小卖部门口发现了目标,但对方也有所警觉并拼命逃跑,他们抓住了袁某,强行抓袁某上车,并将袁某带至珠田乡葡萄园。参与这次事件的人员除他之外还有:肖某1、刘某3、叶某、曾某1、杨玉峰、张某、陈某及一些他不认识的人。9、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底的一天,“乌龟”叫他去四里村搜人,并叫他们到车子的后备厢拿刀,他拿了一把砍刀,与“乌龟”、“番薯”(叶书帆)、“拜根”(肖宏市)、刘诚、杨玉峰、焦靖、曾繁昌、陈礼辉等人一同去四里村搜人。在四里村小卖部门口,他们持刀追砍三人并将其中一人抓获,并强行将该人带到某葡萄园进行殴打。10、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伙同肖某1、张某、曾某1、吴某、陈某、刘某3、叶某还有一些他不认识的人,将王某1砍伤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1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红某”开车搭载焦某、“阿某”、焦某、曾鹏飞在街上兜风。“红某”在车上说去一网天下网吧有点事,他当时就知道可能是去打架。当车子停好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后,他从车上拿了一把刀和大家一起搜人。“红某”质问一名打电话的男子(事后才知道是刘某1)是否动手打过“矮兵”,这名男子若无其事般不搭理他们,不知是谁一拳打在该男子头上,该男子立刻逃跑,他们则在后面紧追但没有追上。当他们返回车上后,“乌龟”、杨玉峰、肖某1、叶某、曾某1、项某、刘某3等人也骑摩托车陆续赶来,大家又一起在街上搜人。不知道是谁告诉“红某”说王某1也参与了殴打“矮兵”,于是大家又返回一网天下网吧,在网吧门口追砍王某1。12、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9日晚上11点钟左右,他与王某1、袁某三人在四里村村麻将馆打牌,看见一辆汽车和几辆摩托车停在麻将馆门口,一伙人持刀走了过来。其中一个绰号叫“乌龟”的人,大喊道:“砍他们!”,他和王某1、袁某三人见状赶紧跑,袁某因为跑得慢,被这伙人抓住带走了。13、证人周某(王某1妻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9日晚上她陪王某1打扑克,有一伙年轻人戴着口罩手持砍刀追砍王某1,与王某1一同打扑克的袁某被这伙人抓住,并被强行拉进一辆小汽车上带走。14、证人郭某2(肖某1女朋友)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肖宏市伙同曾繁昌、叶书帆等五名青年在某廉租房门口殴打一个竞标人。肖某1他们将该竞标人打得躺在地上后,还接着用脚去踢。15、证人梅某(麻将馆老板)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9日晚上,王某1在她的麻将馆打扑克,她站在旁边观看。晚上11点多钟的时候,麻将馆门口来了一辆白色的小汽车和几辆摩托车,从车上冲下来的那些人手里拿着东西追砍王某1。16、证人李某(一网天下网吧老板)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8日凌晨,他在网吧门口看见一伙后生持刀追砍刘某1和王某1。17、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他目睹了2016年7月8日凌晨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相关人员持刀砍人的整个过程。他在网吧附近与“矮兵”聊天,王某2刚好从旁边路过,就问“矮兵”还钱,“矮兵”说没钱。王某2随手拿起矿泉水瓶砸“矮兵”,又用铁灰箕砸向“矮兵”,“矮兵”的嘴巴被砸出了血。过来一会,好几个骑摩托车的人带着刀赶过来,王某2准备拿刀砍“矮兵”但被人劝住,后“矮兵”走了。十多分钟之后,另一伙后生冲进网吧搜人未果,又冲出网吧来到马路上追砍一名后生。半个小时之后,王某1骑摩托车来到网吧,一辆轿车和三辆摩托车跟住王某1,从车上下来十多个持刀的后生,他们冲到王某1面前对着王某1身上和手上砍。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7日晚上12点钟左右,他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碰见“矮兵”,问“矮兵”归还两年前拖欠的5万元钱,“矮兵”说没有钱。他听后十分气愤,用矿泉水瓶和铁灰箕砸了“矮兵”,当准备用篾刀砍“矮兵”的时候,被旁边的朋友劝回家了。十几分钟之后,他接到刘某1的电话,刘某1在电话里说刚才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被一伙人持刀追砍。又隔了十几分钟,他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朋友在电话里告诉他王某1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被一伙后生砍伤,正在医院治疗中。19、辨认笔录,证实刘某3、张某辨认出“巅峰”就是在一网天下网吧门口将王某1砍伤及在四里村小卖部门口追砍袁某的人。20、遂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6年7月8日王某1被人用刀砍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7月8日刘某1被人用刀砍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7月31日蒋某被人打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5日上午9时许,曾鹏飞在遂川县苹果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9月2日凌晨4时许,杨玉峰在吉安市青原区名仕精品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2、同案犯赖某的供述,证实:(1)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从“红某”处得知冯院被王某2打了,就伙同十余人持刀在一网天下网吧附近搜人。他看到王某1在该网吧门口,以为王某1也动手打了冯院,便持刀朝王某1背部砍去。其他人看见他动手砍王某1,于是也跟着砍了一会。(2)2016年7月底的一天,他伙同十余名青年开着一辆小轿车和四辆摩托车,沿着遂川县城工农兵大道往四里村方向搜寻王某2,在四里村村委会旁边某麻将馆内,发现了王某1在打牌,王某1看到他们就跑了,他们抓到一个叫袁某的人,便将袁某带至遂川县珠田乡的葡萄园,要袁某下跪并对其实施殴打。23、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实:(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杨玉峰接到电话说“矮兵”被人砍了,就喊大家一起去一网天下网吧,说完就拿起一把篾刀骑摩托车搭载刘某3先走。他和“拜根”、“麻子”、“番薯”、“超纸”(曾某1)也随后骑摩托车来到了一网天下网吧,跟随“红某”将王某1砍伤。(2)在一网天下网吧砍伤王某1不久,他又伙同“乌龟”、刘某3、杨玉峰、肖某1、曾某1、吴某、叶某、张某、“小鹏”等人,持刀在四里村小卖部搜砍王某1,因王某1逃走,他们抓住了同王某1一起打牌的袁某,强行拉袁某上车,并将袁某带至珠田乡葡萄园,对袁某进行威胁和殴打。24、同案犯肖某1的供述,证实:(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刘某3、杨玉峰、曾某1、叶某、吴某、张某在酒店里玩,刘某3接到电话说“矮兵”被人砍了,于是大家就骑摩托车赶赴一网天下网吧,到了网吧门口他看见“红某”、刘某2、焦某、曾鹏飞、文某等人,“红某”叫大家搜寻王某2和王某1。这时他们恰巧看见王某1,“红某”问王某1是不是砍了“矮兵”,王某1回答说没有。后来不知道是谁说王某1的确砍了“矮兵”,于是大家就一起将王某1砍伤。(2)2016年7月的另一天晚上,刘某3叫他去四里村搜寻王某2,他与“乌龟”、刘某3、焦某及多名不认识的后生发现一名男青年看见他们就跑,认为该男青年有砍伤“矮兵”的嫌疑,遂持刀追砍该男青年,并将该男青年强行带至某偏僻处进行殴打。(3)2016年7月30日晚上,他伙同曾某1、杨玉峰、叶某、吴某和陈某来到陂头脑经济适用房小区,杨玉峰从手机里翻出一张照片,告诉大家打照片上的人。当晚十时许,一辆银白色小轿车进入小区,吴某说就是这个人,于是大家把该小轿车车主围殴了约一分钟。在殴打的过程中不知道谁问车主认不认识“四哥”,车主回答说不认识,他们又继续将该车主殴打了一会。25、被告人杨玉峰的供述,证实:(1)2016年7月8日凌晨,他伙同“乌龟”、“红某”、焦某、刘某3等人持刀在一网天下网吧附近搜寻王某2的人,“红某”发现王某1后就上前与王某1说话。正说了几句话,不知道是谁动手砍了王某1,于是参与搜寻王某2的人都上来对着王某1砍。别人砍到王某1哪个部位他不清楚,他记得自己砍在王某1背上。(2)2016年7月份的另一天晚上,他和焦某、张某及另一名他不认识的人乘坐“乌龟”的车子,“乌龟”的车子后面跟着几辆摩托车,大家在街上搜王某1的人。他们来到四里村小卖部门口时,发现小卖部里有三个正在打牌的人在拼命逃跑,他们就在后面持刀追砍,他追到了一个叫袁某的人。大家将袁某拉上车,带到珠田的一处果园里。他们当中有人打了袁某,但是他没有动手打。(3)2016年7月30日晚,他和肖宏市、陈礼辉、吴英杰、曾繁昌、叶书帆来到陂头脑经济适用房小区准备打一个人。大约10点钟左右,那个被殴打的对象开车进了小区,他们六个人围上去逼这个人下车,这个人不敢下来。他们承诺保证不会打人,这个人就下来了,等这个人刚下车,他们六个人一起对这个人拳打脚踢。26、被告人曾鹏飞的供述,证实:(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红某”开车搭载焦某、文某、刘某2和他在街上逛,焦某接到电话得知朋友在一网天下网吧有事,于是“红某”就开车赶赴一网天下网吧。他们在网吧门口碰见刘某1,就问是不是刘某1打了人,不知道是谁就冲上去打刘某1,于是大家也跟着打刘某1,刘某1见状拼命逃跑,他们在后面追砍刘某1,但没有追到。一个小时后他又和“红某”等人在网吧门口砍伤了王某1。(2)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乌龟”叫他来帮忙搜人,他打电话问杨玉峰在哪里,杨玉峰告诉他到神山寺公园集合。他到了神山寺公园后看见一辆蒙了车牌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刘某3叫大家从车上拿刀,他拿了一把篾刀,随着“乌龟”、刘某3、杨玉峰、肖某1到街上去搜人。当搜到四里村某小卖部门口时,“乌龟”持刀追砍在小卖部里打牌的人,他们紧随其后并追到了一个打牌的人,“乌龟”等人强行将该人拉上车并开车来到珠田乡的一处果园。在果园里,刘某3命令这个人跪在地上,刘某3和肖某1还打了这个人几巴掌。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玉峰、曾鹏飞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杨玉峰、曾鹏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玉峰上诉提出刘某1的伤非其所为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刘某1系被曾鹏飞、焦某、刘某2等人追砍,并未认定杨玉峰参与殴打刘某1,故对杨玉峰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杨玉峰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杨玉峰伙同同案人持刀两次追砍王某1,又随意殴打蒋某,其系积极参与者,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杨玉峰另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因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已对其从轻处罚,二审再以此为由提出上诉,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和量刑情节,依法对杨玉峰、曾鹏飞综合量刑,所判刑罚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杨玉峰、曾鹏飞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春辉代理审判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刘凯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传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