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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旺顺五金销售部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47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对原告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旺顺五金销售部与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补正)中标题部分存在遗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新0106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补正)的标题部分“(2017)新0106民初147号”补正为“(2017)新0106民初147号之一”。审 判 长  韩 珊人民陪审员  张秀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芮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