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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王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洪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837号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35618960X。法定代表人:赵洪展,董事长。被告:王洪春,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王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元,由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