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谭应佳、刘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注册号43018160041XXXX(1-1)],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的经营者,刘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87号原告: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大众路君山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林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海,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注册号43018160041XXXX(1-1)],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牛石岭村。被告暨被告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的经营者:谭应佳,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瑞香,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谭应佳、刘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证申请,于2017年1月2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告谭应佳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关口办事处浏阳大道威尼斯国际花园1幢50X号房屋(权证号码为709000XXX)一处。2017年4月24日,本院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谭应佳、刘瑞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8991.7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谭应佳与刘瑞香系夫妻关系,经营纸箱包装生意。被告谭应佳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纸箱。2016年7月,双方对账后,被告欠原告货款168991.7元,经原告多次催问拒不付款。被告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谭应佳、刘瑞香均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经营纸品包装、加工及销售的企业。被告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系个体工商户,由被告谭应佳与刘瑞香共同经营,其经营范围为纸箱的加工销售。被告谭应佳与刘瑞香系夫妻关系。2016年,被告谭应佳多次向原告购买纸箱用于生产经营。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谭应佳在原告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止,共欠原告货款168991.7元。2016年12月10日,经原告催问,被告谭应佳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原告货款168991.7元。此后,原告多次催问欠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纸箱,双方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证实被告所欠货款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899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书面约定付款期限,但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应及时付款。被告拖欠未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谭应佳、刘瑞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6899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899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1元,保全申请费1395元,合计5176元,由岳阳立华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6元,由浏阳市荷花慧佳包装厂、谭应佳、刘瑞香共同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立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