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陶格腾巴雅尔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格腾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更5号罪犯陶格腾巴雅尔,男,1980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2013)正白刑初字第13号刑���判决,以被告人陶格腾巴雅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减刑8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格腾巴雅尔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三次、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陶格腾巴雅尔的陈述,干警和同犯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陶格腾巴雅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格腾巴雅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青 格 勒 花审判员 吴 春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萨如拉其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