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民委员会与徐州华夏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民委员会,徐州华夏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287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负责人:王大春,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徐州华夏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法定代表人:黄敬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州华夏聚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占城镇占城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对(2015)新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刘杉林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