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行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茹淑美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茹淑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3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茹淑美,女,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上诉人茹淑美因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1行初1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茹淑美向一审法院诉称,市规土委管理高值土地使用权,是档案保管责任部门。房屋档案保存了每宗土绝对封闭地块上房屋建筑及使用权人变化的所有记录。市规土委作出的(2016)第81号-答信息公开告知书,有意隐匿房屋档案中除1956年的房地产证之外的所有信息。国土部为替市规土委遮掩,有意在复议决定中把一个产权证拆分成四项。为维护对自己合法财产的知情权,请求判决撤销市规土委作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2016)第81号-答],公开完整的房屋档案;撤销国土部国土资复议[2016]18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茹淑美所提申请属于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及信息的查询,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渠道来获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故茹淑美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茹淑美的起诉。茹淑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依法应享有对自己合法房产历史记录的知情权。其申请的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一审裁定内容与事实不符,市规土委并未在答复中提供“查询的渠道”。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茹淑美向市规土委申请获取的信息为“关于茹福增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糖房大院12号(老:3号)1.房屋产权档案;2.房屋平面图的信息。”该申请事项属于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及信息的查询,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渠道来获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茹淑美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茹淑美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智涛审 判 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郭元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