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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淑芹与张子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芹,张子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428号原告:田淑芹,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芋安,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子仲,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田淑芹与被告张子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淑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淑芹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