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昆平与陈玉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昆平,陈玉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211号申请人曹昆平,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云县。被执行人陈玉霜,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云县。申请人曹昆平与被执行人陈玉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昆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执2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郑国波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