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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智武、陈天翼与被执行人黎社文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智武,陈天翼,黎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唐智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天翼,男,汉族。被执行人黎社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智武、陈天翼与被执行人黎社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零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黎社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07)零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