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智武、陈天翼与被执行人黎社文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智武,陈天翼,黎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唐智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天翼,男,汉族。被执行人黎社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智武、陈天翼与被执行人黎社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零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黎社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07)零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