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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班岳峰与朴光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81号申请保全人:班岳峰,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朴光春,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班岳峰与被申请保全人朴光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班岳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光春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班岳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光春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光春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三、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光春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四、冻结申请保全人班岳峰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