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与郑州长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郑州长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69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际强,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震,1989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长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长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69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