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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淑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淑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2号罪犯姜淑共,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淑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减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航、杨敏,福建省未成年管教所指派民警黄文章、陈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姜淑共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淑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姜淑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姜淑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淑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姜淑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检察机关提请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淑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5年2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