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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少东与李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东,李永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814号原告:马少东,农民。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李永强,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马少东诉被告李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马少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马少东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伟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