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庆宝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941号原告:李庆宝,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阿荣旗六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汇鑫家园综合楼3号商品房。负责人:王丽萍,经理。原告李庆宝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预收52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庆宝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