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启发与被告黑龙���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启发,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02民初547号原告:林启发,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告:黑龙江龙���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林启发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启发,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启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林金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1982年12月3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孟凡臣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档案的姓名及信息更名为林金;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林启发的父亲林金生前顶替孟凡臣的名字在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方台矿六井工作,1998年7月林启发的父亲以孟凡臣的名字退休,2009年在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把孟凡臣档案的名字改为林金的名字。2017年2月9日,林启发的父亲因病去世,但其应享有的丧葬费和生前的住房公积金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却不支付,称林启发父亲的姓名与原档案不符,林启发认为,其父亲生前在被告处工作多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在生前已将所顶替的孟凡臣的名字更改为林金,并且工资账户及退休证已经由相关部门更改为林金的姓名,现档案中仍有未更改的信息。林启发向双鸭山市劳动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双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林启发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林启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金与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1982年12月30日起至退休之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孟凡臣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档案的姓名及信息更名为林金;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赫书 记 员 朱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