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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耿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荣、李珍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李珍慧,王立培,王惜,崔大勇,梁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荣,男,生于1963年10月15日,布朗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机电工程师,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李珍慧,女,生于1957年6月1日,拉祜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住址耿马自治县,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立培(系李珍慧丈夫),男,生于1955年6月19日,彝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住址耿马自治县,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惜(系李珍慧女儿),女,生于1980年6月17日,拉祜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住址耿马自治县,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崔大勇(系王惜丈夫),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蒙古族,辽宁省喀左县人,住临沧市临翔区,现住临沧市。被执行人梁亚梅,女,生于1964年9月24日,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住耿马自治县。关于王荣申请执行王立培、李珍慧、王惜、崔大勇、梁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耿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立培、李珍慧、王惜、崔大勇、梁亚梅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王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65802.44元。立案后,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耿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