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彭容与温红梅陈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容,陈绪波,温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558号原告:彭容,女,生于1972年1月25日,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绪波,男,生于1974年11月1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温红梅,女,生于1977年10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彭容诉被告陈绪波、温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彭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绪波、温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容撤回对被告陈绪波、温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容负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 微信公众号“”